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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修訂組
2017年7月
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
控制標準—冶煉渣
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
as raw materials—Smelt slag
前 言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,嚴格控制固體廢物進口,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煉渣造成的環境污染,規范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審查許可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是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,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冶煉渣的進口管理。
本次修訂對GB16487.2—2005的前言、范圍、規范性引用文件、控制要求、檢驗等方面作了適當修改??刂埔笾兄饕抻喠朔派湫钥刂埔?、危險廢物控制要求、一般夾雜物控制要求。
本標準1996年7月29日一次發布。
本標準2005年12月14日二次發布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、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。
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□□年□□月□□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□□年□□月□□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。
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—冶煉渣
1.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冶煉渣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以下海關商品編號的冶煉渣的進口管理:
海關商品編號 | 固體廢物名稱 |
2618001001 | 主要含錳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,含錳量大于25%(包括熔渣砂) |
2619000010 | 軋鋼產生的氧化皮 |
2619000030 | 含鐵量大于80%的冶煉鋼鐵產生的渣鋼鐵 |
2.規范性引用文件
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
SN 0570 進口廢金屬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
SN 0576 進口可作原料用冶煉渣檢驗規程
國家危險廢物名錄
3.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:
3.1夾雜物 Carried-waste
在產生、收集、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冶煉渣中的其他物質(不包括進口冶煉渣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)。
4.控制標準與要求
4.1進口冶煉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禁止混有放射性廢物;
(2)冶煉渣(含包裝/盛裝物)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值(γ)不超過進口口岸所在地本底值的3倍;
(3)冶煉渣的表面α、β放射性污染水平為: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較大檢測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過0.04Bq/cm2,β不超過0.4Bq/cm2;
(4)冶煉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應低于表1的限值。
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
核素 | 比活度(Bq/g) |
59Ni | 3x103 |
63Ni | 3x103 |
54Mn | 0.3 |
60Co | 0.3 |
65Zn | 0.3 |
55Fe | 300 |
90Sr | 3 |
134Cs | 0.3 |
137Cs | 0.3 |
235U | 0.3 |
238U | 0.3 |
239Pu | 0.1 |
241Am | 0.3 |
152Eu | 0.3 |
154Eu | 0.3 |
94Nb | 0.3 |
不明成分的β-γ混合物 | 0.3 |
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| 0.1 |
4.2冶煉渣中禁止混有廢棄炸彈、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。
4.3禁止進口含釩礦渣、礦灰及殘渣,包括含釩廢催化劑。
4.4冶煉渣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,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冶煉渣重量的0.01%。
(1)密閉容器;
(2)根據GB5085鑒別為危險廢物的物質;
(3)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中的其他廢物。
4.5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,冶煉渣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(包括木廢料、廢紙、廢塑料、廢橡膠、廢玻璃、廢催化劑等廢物)的混入,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冶煉渣重量的0.5%。
5.檢驗
5.1本標準4.1條的檢驗參照SN0570規定執行。
5.2本標準4.4(2)條、4.4(3)條按照GB5085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。
5.3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0576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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